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V-114-繼-213-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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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施芷蓉 施彤霏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施立倫 上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前列施立倫、施芷蓉、施彤霏共同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施立倫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施芷蓉、施彤霏部分)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劉永吉之孫子、曾 孫,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劉永吉(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鄉○○村○○○00號)於113年10月20日死亡,其子女劉正益、劉文章、劉嘉卉、劉美蘭、劉美娟及孫子女劉語喬、黃聖育、施品甄、施鈞翔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79   6號准予備查,聲請人施立倫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亦為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796號公告等件在卷可證,聲請人施立倫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至聲請人施芷蓉、施彤霏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均係第 一順序親等較遠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惟第一順序親等較近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施立瑋未合法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施芷蓉、施彤霏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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