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8
案號
CYDV-114-繼-268-20250308-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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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陳伯宥 法定代理人 王藝蓉 陳建和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伯宥為被繼承人陳振成之孫子 ,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11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並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振成(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街00號)於113 年1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陳伯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聲請人陳伯宥為被繼承人陳振成之孫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惟本院依卷附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之記載,被繼承人陳振成尚有第一順序先順位之繼承人即長子陳建和(已聲明拋棄繼承)、長女陳慧純、次子陳建忠為繼承人,其中繼承人陳慧純、陳建忠尚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因此,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輩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陳伯宥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同案聲請人陳建和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本院將另以函文准 予備查,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