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V-114-繼-297-20250226-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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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管振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管施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街00號6樓之3)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次男,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管施花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