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4-繼-336-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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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謝林秀麗 林秀娥 林秀寶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映澄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映澄之兄弟姊妹, 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林映澄於民國(下同)114 年1 月5 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映澄(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 鄰○○○00號)於114 年1 月5 日死亡,聲請人謝林秀麗、林秀娥、林秀寶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而被繼承人林映澄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女林沛安、長子林柏佑,且其等均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林沛安及林柏佑之戶籍謄本影本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林沛安、林柏佑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謝林秀麗、林秀娥、林秀寶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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