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DV-114-繼-73-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健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號之1)之父親,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健民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