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YDV-114-聲-13-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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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育鋒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金額新臺幣465,606元後,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6278號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 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購入汽車後陸續清償 融資貸款完畢,對於融資轉讓之事,聲請人未曾受任何通知,直至113年12月31日,由相對人以高雄青年郵局372號存證信函通知略以相對人已於97年12月19日(誤繕為「29日」)自第三人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而做債權讓與之通知,然該債權發生於00年至今已超過15年,更何況該信函提及相對人前於97年12月19日做債權讓與動作,自97年迄今也超過15年,因此該債權讓與之債權已罹15年請求權時效,因此聲請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法聲請准許提供擔保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27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乙情,業據提出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暨聲請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狀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訴字第15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系爭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既已依法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堪認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其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相對人114年2月6日民事執行聲請狀所載請求事項一「懇請債務人等所有之財產於新台幣210,000元整及自81年0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計算;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範圍內予以強制執行」,其中「清償日」應係誤載,而應以「110年7月19日」始為正確。  ㈡本件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 00元以及前述之利息債權,則計至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2月5日止,其已發生之債權總額為1,552,0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本院認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其債權額1,552,021元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又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則該案審理期間約需6年,據此預估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延後期間所損害之利益,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適當之擔保金額為465,606元(計算式:1,552,021×5%×6=465,6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應酌定以465,606元為相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0,00元 1 利息 210,000元 81年6月9日 110年7月19日 (29+41/365) 20% 1,222,718元 2 利息 210,000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2月5日 (3+201/365) 16% 119,303元 小       計 1,342,021元 合         計 1,552,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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