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V-114-聲-15-202503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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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星君(即正豐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市○○路○段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酌定破產管 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星君會計師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6年10月24日起擔任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1號事件正豐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該案已屆最後分配階段,而聲請人自擔任破產管理人以來已完成如附表所示之事務,總計花費449.5個工作天。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聲請酌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 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亦有明定。是以破產管理人固係基於委任關係管理破產財團之財產,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報酬。惟觀諸上開破產法之特別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查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以106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宣告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陳星君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61頁),是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核屬有據。 三、次按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 、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經查: ㈠依聲請人106年11月20日陳報之債權人清冊,破產人積欠員工 薪資新臺幣(下同)359萬6430元,積欠國稅953萬1129元,積欠別除權人(抵押權人)3184萬7469元,積欠普通債權人1億6195萬9293元,合計2億0693萬4321元。而破產人之資產計有不動產、車輛、應收工程款、工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計4210萬4452元,有破產管理人整理之債權人清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報告、資產變現與負債清償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五第4至5、45、49、61至62、205頁),足見破產人資產種類尚多,且員工薪資債權人20人,別除權人2人,普通債權人35人,已知未申報債權人7人,合計64人,堪認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期間管理之事務繁雜,甚者工程款、工程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收回,亦有其專業性及困難度。 ㈡審酌聲請人聲明其於擔任破產管理人期間,因處理破產事務 所花費之時間計449.5個工作天(換算每天8小時為3596小時),所處理之事務含召開債權人會議、清點追蹤及拍賣破產人名下車輛、設立破產管理人扣繳單位及開立銀行帳戶、協助破產人名下不動產拍賣點交及分配程序、出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魏靜芬等人請求車禍損害賠償事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收回保固保證金、處理未完工之竹山下水道工程、湖山水庫取水塔工程、台鐵八堡圳橋工程之勘驗驗收及收取工程款、每年對法院及監查人報告進度、債權人分配與結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工作內容附表可按,並經本院核閱106年度破字第1號、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卷宗屬實。參以破產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名下不動產皆設定有抵押權,該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均配合陳報拍賣最低價額、委請仲介公司整理建物、協助不動產拍賣金額優先分配予員工薪資受償、點交建物予買受人;破產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名下13部車輛,經聲請人清點追蹤報警協尋後,已拍賣多部車輛,取得價金約200萬元;保固保證金實際收回223萬0471元;另破產人先前承攬而未完工之工程含竹山下水道工程、湖山水庫取水塔工程、台鐵八堡圳橋工程,則由聲請人出席定作人召開之會議及協助進行勘驗驗收,並自湖山水庫取水塔工程領回780萬6993元;更就竹山下水道工程提起行政訴訟,爭取不繳納營業稅(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認破產財團仍應繳納營業稅5萬3787元),足見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處理上開事務,堪認繁雜困難且細瑣,然破產管理人均盡心盡力,期間長達8年,對於增加破產財團價值、減少破產債權等,確已投入相當時間與心力。 ㈢惟破產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截至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僅 1110萬2913元(含銀行存款餘額1068萬9073元及銀行定存單餘額41萬0446元),負債總額達1億8080萬6611元,受償比例約6%(計算式:1110萬2913元/1億8080萬6611元),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之受償比例實屬有限,自無法給予破產管理人較高之報酬。次參酌聲請人就本事件所費時間、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財團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情況,本院認依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6%計算,尚屬適當。依此本院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70萬元(計算式:1110萬2913元×6%=66萬6175元,取整數,以70萬元計),應屬合理。扣除本院於108年3月4日裁定預付破產管理人報酬4萬元,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7至8頁),則聲請人尚可自破產財團領取之報酬為66萬元。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財團價額、 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70萬元,扣除前自破產財團預付之報酬4萬元,破產管理人尚得自破產財團領取之報酬為66萬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表 編號 年度 破產管理事項 事項相關金額 (新臺幣) 估計所耗費時間 1 106 債權人會議準備包含: 整理從律師移轉來的卷宗資料和物品、過濾有效、無效、已過期或更新文件、向破產人相關人蒐集帳務相關資料、法院閱卷資料整理、整理核對債權人申報債權、聯絡與通知可能債權人、準備債權人陳報債權清冊、準備資產變現與負債清償表、聯絡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等 216,598,919元 20人天(即以1人,20天,每天8小時計) 2 106 債權人會議 0.5人天 3 106 清點追蹤破產人名下13部車輛,包含通知監理站做車籍資料最妥適處理、調查車輛欠稅欠費交通違規罰款情形、通知動產抵押權人申報債權、報告法院及監察人清點狀況等等 約2,000,000元 (包含抵押權人拍賣) 10人天 4 106 整理破產人105-106兩年度財務及誤務會計資料,回覆國稅局查調帳(營業稅及所得稅) 10人天 5 106 破產人名下不動產拍賣處置準備,包含了解不動產狀況、查看是否有需要保存的文件或物品…等 5人天 6 107 設立破產管理人扣繳單位及開立銀行帳戶 2人天 7 107 申請產物保險退保 1,099,930元 5人天 8 107 破產人105年營所結算申報更正與106年營所結算申報(整帳、調查、提供證據覆國稅局) 將原國稅局主張欠稅額9,531,129元,更正後調整為4,181,872元 30人天 9 107-113 處理破產人名下13部車輛,包含:尋找車輛、聯絡所有權利人及向其說明報告狀況、協調所有權利人和解(抵押權人、佔有人、修車廠、監理站)、拍賣放置於工地的4部車、協助得標人與修車債權人和解、處理車輛拍賣營業稅、報告法院及監理站過戶、找不到的車輛請警方協尋、警方找到車後的認領、筆錄、安置、結案與報告 約30-50萬元,有一部份是抵押權人拍賣後的金額,一部分是修車廠或佔人有同意和解後放棄的債權,一部分是監理站收回的牌照稅、燃料費或罰鍰等 107年花比較多時間,大約40人天,之後每年平均大約2人天,估約共52人天 10 106-107 魏靜芬車禍賠償案,包含:了解案情(對造、律師、法院、保險公司)、理解所有可能方案、和解協商、開庭與報告 和解金額500萬元,3,262,220元由保險理賠,餘1,737,789元為普通債權 約10人天 11 107 破產人名下不動產拍賣處置準備,包含陳報破產人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事宜(原院估22,537仟元,建議29佰萬元,決標29,068仟元,多爭取650萬元分配債權人)、委請仲介公司整理建物、廣邀潛在買方參與競標、回覆潛在買方關於不動產屋況問題及帶看、…協助不動產拍賣金額優先分配予員工薪資受償、協助建物點交新權利人等 29,068,000元 約30人天 12 107-110 保固保證金收回及結案: 聯絡定作人釐清債權、配合定作人驗收和現場勘驗、聯絡、釐清、報告、請款及結案、解除銀行保證責任及對破產人債權。 相關債權債務金額5,997,733元,實際回收2,230,471元;解除銀行保證債權2,007,696元;部分驗收不通過,由定作人另行發包改善自保固金中扣除 總共20案,有些案釐清後無錢可領或峰迴路轉結案,有些案分多次驗收請款,約60人天。 13 107-112 竹山下水道案結案:包含配合內政部營建署結案作業、委請李清順技師前往最後現場勘驗驗收會議簽結、稅務作業(復查、訴願)、提起行政訴訟為破產財團爭取不必為實際不存在的收入繳營業稅、出庭與撰狀等等(但無法說服行政法院,遭駁回)(訴訟費用管理人自行負擔) 契約金額1億5800萬元;中途結算金額251萬2936元,破產前已領138萬3403元。破產財團未因本案取得任何款項,但另負擔稅局補徵營業稅53,787元。 約60人天 14 107-113 湖山水庫取水塔案結案;包含整理及釐清結算文件、配合水資局結案作業、固定追蹤工程進度、回覆利害關係人詢問等等 契約金額2億4800萬元,破產財團領回780萬6993元(含稅),另負擔營業稅48萬8320元(371,162+36,558) 約30人天 15 107-113 台鐵八堡圳案;包含整理及釐清結算文件、配合臺鐵局驗收作業多次至現場勘查或至台北總局議價會議、拍攝照片資料、提出疑問(但沒有足夠土木專業知識判別台鐵回覆是否正確,只求不耽誤公共工程推進、不影響公共交通設施建置)、固定追蹤工程進度、報告監察人、尋求專業協助、回覆利害關係人詢問等等 契約金額1億4330萬元,項目追加金額680萬9004元。臺鐵公司於113年底提出逾期罰金及違約金4538萬2820元,本管理人及監查人均不同意。破產財團就此案領回0元。 約70人天 16 107-113 每年對法院及監察人報告進度:包含報告整理送院、回覆其他利害關係人查詢、債權債務評估統計、與監察人會議及簽名 平均約5人天;7年總共約35人天 17 114 債權人分配與結案:包含報告製作、清償所有財團費用、發函及電話通知及公告債權人、處理異議等等 目前有銀行存款10,689,073元及定存410,446元,利息收入扣繳3,394元可供分配。 估約需作業時間4周20人天 合計 106-114 有效清償債務約5000萬元 216,598,919元 449.5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