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DV-114-聲-8-20250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 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 條、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35,556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玆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