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DV-114-補-102-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蔡文華 被 告 沈姜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 標的之金額。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4,583元(計算式:2,200,000 元+4,583元=2,204,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857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 計息日數 起訴前利息 (利率5%) 1 113年5月24日 $500,000 AG0000000 114年1月8日 15 $1,042 2 113年7月24日 $500,000 AG0000000 114年1月8日 15 $1,042 3 113年8月14日 $400,000 AH0000000 114年1月8日 15 $833 4 113年9月7日 $500,000 AG0000000 114年1月8日 15 $1,042 5 113年12月29日 $300,000 AH0000000 114年1月8日 15 $625 $2,200,000 4,58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