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DV-114-補-103-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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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孫嘉君 被 告 廖國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閔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 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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