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DV-114-補-104-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被 告 陳宏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