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4-補-105-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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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千光寺 法定代理人 童麗貞(釋修慧法師) 訴訟代理人 朱武獻律師 被 告 陳正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就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17萬4,210元(計算式:882.03㎡×7,000元= 617萬4,210元);系爭房屋部分,依最新房屋課稅現值資料,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6,7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4年3月14 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140105345號函暨所附114年期房屋現值核定 表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22萬910元(計算式:61 7萬4,210元+4萬6,700元=622萬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 ,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