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DV-114-補-107-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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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李宗原 被 告 張運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運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繳, 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