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V-114-補-1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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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汪聰誠 劉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汪聰誠、劉明宗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9,600元,應繳裁 判費40,3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 8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9,803元,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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