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DV-114-補-111-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沈志鴻 被 告 沈照娥 沈鼎超 沈杏芳 沈杏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照娥、沈鼎超、沈杏芳、沈杏素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200元【註:本件坐落於嘉義市○○段0 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3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為24,000元/平方公尺,價值合計312,000元。同段24 、24-47地號土地,面積合計65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為55,500元/平方公尺,價值合計3,607,500元。另外,嘉義市 ○區○○路000號房屋,114年度課稅現值為101,500元。因此,本件 上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總共4,021,000元。原告持分權利範 圍為5分之1,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4,200元(計算式:4 ,021,000元×1/5=80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