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YDV-114-補-12-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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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高進登 再審相對人 簡芷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2號與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