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車籍變更登記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DV-114-補-126-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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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蔡沅鍀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葉月愛 高菻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籍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 葉月愛應將廠牌Mercedes-Benz、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號碼W 1K0000000J405994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籍登記名 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 格為準,參酌原告所提之中古車估價資料,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高 菻鍹應將系爭車輛之鑰匙2把及行車執照返還原告,依原告所陳 報車輛鑰匙每把15,000元及申請行車執照之行政規費200元,核 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200元(計算式:鑰匙2把合計30,00 0元+200元=30,2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高菻鍹應給付 原告27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段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70,000元,聲明第三項後段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利息 ,依前揭規定,不予併算。前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均不相同,依前 揭說明,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8,20 0元(計算式:1,298,000元+30,200元+270,000元=1,598,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