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V-114-補-128-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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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童徐青桃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阮留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且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 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 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 碼嘉義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依上開說明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額為準, 惟原告未提出足供本院認定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致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可辨識系爭 房屋價值為若干之證明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