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V-114-補-129-202503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侯崑堯 被 告 侯玥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侯玥安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侯玥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