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V-114-補-131-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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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王大鵬 被 告 蘇金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抵押權時效已消滅為由,起訴主張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上所設 定之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 塗銷。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若系爭建物之價額少於所擔保之系爭抵押權債權額時, 以系爭建物之價額為斷。而依據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 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與70萬元 (合計150萬元),而系爭建物現值為459,700元,有本院職權查 詢系爭建物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稽。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現值459,700元認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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