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YDV-114-補-132-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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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形意藝街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福 被 告 黃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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