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YDV-114-補-133-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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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曾娟霞 被 告 郭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 應將型式BMW、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返還原 告並配合辦理程序;如有違規交通罰款、欠費、車輛損壞等,被 告應賠償還款。則前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與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車輛價值為斷,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 爭車輛之估價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酌定;另前開訴之聲明 後段亦未說明被告應給付之罰款、欠費、車輛損壞修復費用金額 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價值,及被告應給付之罰款、欠費、車輛損 壞修復費用金額共多少?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 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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