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YDV-114-補-14-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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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富宏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苡喬 被 告 財政國有財產署南區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李衍志(即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 盧西卿 黃月芸 盧璽任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被 告 廖莉庭 李安民 墾丁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22,82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4,844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查上開土 地之面積為3,721.3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1,1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477/4320,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14,122,820元【(3,721.36×11,100)×1477/4320,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4,122,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154,8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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