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V-114-補-141-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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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吳憲明 訴訟代理人 吳麗華 被 告 吳信吉 林火生 吳錦珠 吳洪格 陳南協 吳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嘉義縣○○ 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096元【計算式:面積4,574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1,447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6≒1,103, 0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3,0 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