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V-114-補-15-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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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徐偉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良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 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嘉 義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10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1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93.84㎡+233.41㎡)×公告現值均為5,200元×1/10=534,17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嘉義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謄本),並提出上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依戶籍謄本記載共有人已死亡者,原告並應提出已故共有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包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查報已故共有人之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二)請核對上揭土地之共有人資料後,如有撤回或追加本件被告 之必要,則請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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