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V-114-補-151-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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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沐嘉英 被 告 張念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603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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