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4-補-155-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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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翁來成 被 告 翁來益 翁昭明 翁博顯 翁朝宗 翁彩霞 周正男 周明凱 翁承佑 翁正欣 翁志標 翁良儀 翁國華 張明鐘 楊人鳳 周嘉駿 翁銘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來益、翁昭明、翁博顯、翁朝宗、翁彩霞、周 正男、周明凱、翁承佑、翁正欣、翁志標、翁良儀、翁國華、張 明鐘、楊人鳳、周嘉駿、翁銘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07,561元【註:本件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79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2,708元/平 方公尺。原告持分權利範圍為12分之1,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307,561元(計算式:2,179㎡×12,708元×1/12=2,307,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 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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