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4-補-17-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許志仁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朱芳雨 鄭麗金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072,520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14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6,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