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DV-114-補-18-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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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 告 胡榮富 胡玉鳳 胡玉蘭 胡榮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 胡玉蘭之債權人,代位被告胡玉蘭請求就被告間公同共有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裁判分割,又被告胡玉蘭就系 爭土地之應繼分比例均係4分之1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按被告胡玉蘭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算 ,即新臺幣(下同)928,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土地 面積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胡玉蘭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 備註 1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69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1,100元 全部 363,975元 (計算式:69×21,100×1/4=363,975) 2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07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1,100元 全部 564,425元 (計算式:107×21,100×1/4=564,425) 合 計 92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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