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4-補-19-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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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羅玉絃 被 告 陳麗美 陳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美、陳新昌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9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