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補-21-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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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洪美華 被 告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2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74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