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V-114-補-3-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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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被 告 郭戊己 黃秉森 黃家柔 黃麗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30萬元、30 萬元、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4 0萬元+30萬元+3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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