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V-114-補-30-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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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蕭武雲 被 告 陳韋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 幣(下同)150萬元及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期未兌付自遲延日(即113年1月5日)起 按本金年息百分之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 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計算式如卷附民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所示)為1,997,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