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YDV-114-補-36-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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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王麗雲 邱慶安 邱皇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陳尚賢之繼承人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僅記載 被告為「陳尚賢之繼承人」,惟未具體表明被告正確姓名,無從 特定被告人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記載全體 被告正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提出被繼承人陳尚賢之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有 已辦理拋棄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並據此補正本 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