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4-補-36-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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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王麗雲 邱慶安 邱皇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劉育辰律師即陳尚賢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與 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給 付原告王麗雲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之遲延利息;二、被告給付原告邱慶安2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三、被告給付原告邱皇瑜2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則原告等之訴訟標 的價額均為200萬元,是原告王麗雲、邱慶安、邱皇瑜各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4,900元、24,900元、24,9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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