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V-114-補-37-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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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怡諠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吳長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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