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DV-114-補-41-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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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施宏泰 被 告 民生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 非對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所召開住戶會議內容無效, 是原告前開請求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前開規定自 應以民事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 分之1定之,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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