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補-46-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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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謝年春 被 告 邱榮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萬6,456元。 二、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3,90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所占用之土地交易價額計算,而依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002號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系爭土地之全部(面積824平方公尺),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萬8,000元,有原告所提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此拍定日期距離本件起訴日雖約6月,惟無事證足認其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該拍定金額應得作為核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準此,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萬6,456元【計算式:(原告目前主張之占用面積/全部面積)平方公尺×交易價額=(140/824)平方公尺×621萬8,000元=105萬6,4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倘日後經地政機關實測後,面積有所擴張,則應補充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 三、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萬3,90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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