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YDV-114-補-47-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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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曾世源 王秀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戴伯軒律師 被 告 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 李明燦 柯翠萍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所列被 告「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並未具體表明被告之正確姓名與住居 所,無從特定被告人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 記載全體被告正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提出被繼承人 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每 位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繼承者,亦請提 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並據此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