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YDV-114-補-47-2025032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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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曾世源 王秀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戴伯軒律師 被 告 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 李明燦 柯翠萍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為何,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0日內補正全體被告正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繼承人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且前開民事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