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DV-114-補-50-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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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林鎂琁 被 告 李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4,67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8,7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 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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