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補-52-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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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盧誌孟 被 告 邱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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