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YDV-114-補-55-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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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沈宜禛 被 告 王國鄰 葉麗鳳 葉安瀅 葉家豐 葉進村 葉淑如 葉永海 葉麗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鄰、葉麗鳳、葉安瀅、葉家豐、葉進村、葉 淑如、葉永海、葉麗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0, 500元【註: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4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為30,5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的面積合 計共81平方公尺(計算式:42㎡+39㎡=81㎡),因此,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470,500元(計算式:81㎡×30,500元=2,47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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