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YDV-114-補-61-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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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陳崴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家輝、趙千惠、鍾家輝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04元。說明: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報被告鍾家輝之父的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