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YDV-114-補-63-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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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楊璧卉 黃馨嬋 王怡惠 被 告 上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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