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V-114-補-64-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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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俞美鶮 俞美南鳥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黃慧翔 被 告 黃楊嬌(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桂君(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堃泰(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美英(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振鑫(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振興(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黎氏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8,0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