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YDV-114-補-66-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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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羅秀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 定意旨同此見解)。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037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 455,517元部分應予撤銷,則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金額 計為523,916元(計算式:979,433元-455,517元=523,91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3,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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