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V-114-補-73-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竹國 被 告 林大樹 林樹凉 林樹雲 林紀一 林金鈴 林政池 林政典 劉永洲 劉美巿 林信宏 林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或其他因財產權發 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 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 者,徵收五千元。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11款、第77條之20第1項 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依前開 規定應先行調解程序,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46,319元(計算式:面積1,181.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3,700元×1/8=546,319元,元以下4捨5入),有土地 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因認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 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