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V-114-補-75-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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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楊重卿 被 告 張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27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740元,逾期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二、原告於114年2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111建號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以上有原告起訴狀可證。經查,上開土地面積為53.2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8,800元,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08,500元,以上有土地謄本、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所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依此核算上開土地、房屋之價額為577,276(計算詳如附表所示)。爰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77,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7,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830 53.27 8,800 1 1 468,776.00 2 111 1 1 108,500.00 合計 577,2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