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V-114-補-76-202503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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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盧川博 被 告 黃金盛 黃孟嘗 邱李玉梅 李孝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地號土地分割,原告應 有部分為100分之18,又上開土地面積為1,507.55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0元,有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1,116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1,507.55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持 分18/100=1,221,1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